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永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