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李雲濱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訴訟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1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