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債務人 林禹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