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紀珠陳主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蕭紀珠姓名有無錯誤。
二、請提出相對人 蕭紅珠 、陳主富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蕭紅珠、陳主富、債務人 陳原 即明芳企業行、 陳晨蕭昱容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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