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告 陳吳寶鳳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陳玉娟

陳世奮

被告 吳施雪卿

吳瑞琳

吳千佩

吳妍蓁

吳為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被告 江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雖於判決理由欄已記載:「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然就主文欄中漏未宣告,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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