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告 陳吳寶鳳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被告 吳施雪卿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被告 江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雖於判決理由欄已記載:「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然就主文欄中漏未宣告,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