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28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