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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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6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6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忠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 楊崧 利為楊忠憲之伯父,兩人同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詎楊忠憲於民國109年7月初至同年月14日前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內,竊取 楊崧利 置於房間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所涉親屬間竊盜部分未據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2、9、10、14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連線網際網路連結至APPLE.COM及momo購物網站,未經楊崧利之同意或授權,接續擅自輸入上開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識別碼等資料,以表示楊崧利授權以其信用卡給付購買網路商品,而偽造購買網路商品之電磁紀錄後,上傳至上開網路而加以行使,致使各該網站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楊崧利持卡消費而交付商品(惟附表編號9、14所示2筆交易嗣經楊忠憲自行取消而未寄出商品),足生損害於楊崧利、APPLE.com及momo購物網站與中國信託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及接續於如附表編號3至8、11至13、15至16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3至8、11至13、15至16「特約商店」欄所示地點,持楊崧利之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致各該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楊忠憲係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人,而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8、11至13、15至16「消費金額」所示價值之商品,並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誤認為係楊崧利本人或係經其授權之人消費,而支付同額款項予上開特約商店。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楊崧利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楊崧利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三)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冒用明細、富邦momo網路商店會員消費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偽冒暨安控規劃科110年3月15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1003110008號簡便行文表暨所附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09年7月至11月客戶消費明細表傳真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8、11至13、15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2、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編號9、1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9、14詐欺取財罪部分係屬既遂,容有誤會,惟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附此敘明。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2、9、10、14所示部分,於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在網路、便利商店盜刷信用卡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持同張信用卡假冒卡片實際所有人刷卡消費,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ㄧ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利用同住之機會竊取伯父之信用卡冒用盜刷,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破壞信用卡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盜刷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1,915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刷卡消費時間消費金額(新臺幣)特約商店交易方式1109年7月14日1時13分許990元APPLE.com網路交易2109年7月14日1時14分許170元APPLE.com網路交易3109年7月14日3時56分許125元統一超商浮洲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免簽名感應交易4109年7月14日4時1分許1,450元統一超商新觀和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7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5109年7月14日4時16分許100元中油板橋民族路站(新北市○○區○○路00號)免簽名感應交易6109年7月14日8時許1,500元統一超商聖運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免簽名感應交易7109年7月14日8時15分許107元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大隆門市(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8109年7月14日16時27分許125元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板農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9109年7月15日5時14分許38,950元(刷卡成功後經楊忠憲取消交易而退款未出貨)momo購物網站網路交易10109年7月15日7時33分許3,290元APPLE.com網路交易11109年7月15日9時56分許192元全家便利商店板橋新光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12109年7月15日23時38分許500元萊爾富北縣板雅門市(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13109年7月16日2時許2,625元統一超商遠揚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免簽名感應交易14109年7月16日4時50分許38,588元(刷卡成功後經楊忠憲取消交易而退款未出貨)momo購物網站網路交易15109年7月16日23時56分許453元統一超商皇翔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16109年7月16日23時56分許288元統一超商皇翔門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免簽名感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