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貳零肆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被告林振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期滿。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27公克、0.101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塊1包(淨重0.1056公克,驗餘淨重0.1027公克)、白色粉末1包(淨重0.1038公克,驗餘淨重0.1016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卷第4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