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基簡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叁張、簽注帳單壹張、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段第1行所載「意圖營利」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反覆、持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犯罪事實欄第1段第6行所載「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應補充為「核對每週2、4、6開獎之香港六合彩中獎號碼」;犯罪事實欄第1段最後1行所載「開獎紀錄1張」應更正為「香港六合彩開獎紀錄2張」,並補充「被告甲○○係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不特定多數人連絡下注,而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外,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香港六合彩係每星期固定期間開獎,且持續不斷,是基於營利之目的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其犯罪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被告自民國99年1月20起至同年2月11日被查獲時止,於每星期2、4、6固定之香港六合彩開彩時間均提供其所經營之理髮店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下注簽賭,利用香港六合彩號碼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意圖營利所為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行為甚為持續且密集,依上開說明,為集合犯,應僅各成立一賭博罪、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一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於六合彩開獎前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乃屬於一個賭博犯意決定所達成同一犯罪行為,在法律概念上為同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而以經營六合彩簽賭
站之方式牟利,所為不僅助長賭博之不良風氣,並影響社會正常之經濟活動,暨酌以其並無前科之素行、經營六合彩之期間非長、規模非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之簽注單3台、簽注帳單1張、六合彩開獎紀錄2張,均
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甚詳,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台灣大樂透開獎紀錄、互助會單,被告否認係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經核亦與本案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105號被告甲○○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6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自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99年2月11日止,提供其基隆市○○區○○路168號之理髮店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由賭客自「01」至「49」49個號碼中任選2或3或4個號碼(稱為二星、三星、四星)為1支,每支簽注金新臺幣(下同)80元,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之中獎號碼,如所簽之號碼中一注,二星組由組頭甲○○每支賠付5600元,三星組56000元,四星組65萬元。未押中則簽注金歸組頭甲○○所有。嗣於99年2月11日20時15分在上址經警查獲,扣得簽注單3張、簽注帳單1張、開獎紀錄1張等物。
二、案經臺基隆市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及簽注單3張、簽注帳單1張、開獎紀錄1張等物扣案。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及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係基於1個賭博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屬於法律概念之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如事實欄所載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趙立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