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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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東晴 ( 洪浩 Z000000000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被繼承人洪浩於民國98年6月12日後死亡,債務人應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