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吳慧姍 即 吳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慧姍(原名吳秋華,於106年5月16日更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71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4年7月3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6%月計付,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36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37期起分324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6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15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證物名稱及件數:
1.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2.繳款明細乙份。
3.利率表查詢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慧姍原│自民國107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1.62%│││171500│名吳秋華│6月30日起│7月31日止││││00元│├──────┼──────┼───────┤││││自民國107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1.944%│││││8月01日起│4月30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2%│││││5月0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