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39號原告雲夢山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告 周明佩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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