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原告欣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丙○○住桃
(現因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甲○○住桃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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