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明異議人 周庭鈺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周庭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執字第5510號執行案,懇求該案可再輕判或改判易服社會勞動,故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須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者,始得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三罪),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確定,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執字第5510號執行案(下稱本件執行案)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執行案卷查核無誤。㈡聲請異議所指就上開執行案所依據執行之確定判決,請求可
再輕判或改判易服社會勞動等語,關於原確定判決是否可改判,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指揮,且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係屬執行檢察官審核之權限,本非刑事判決所應諭知之事項,況且本件執行案就上開確定判決之刑,是否可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尚未經執行檢察官定奪准駁,有本件執行案卷及本院111年8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經向本件執行案承辦書記官查詢,尚未准駁是否可易服社會勞動)可憑,是聲明異議所指異議之情事,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指揮,亦尚無所謂業有准駁是否可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之異議對象可言,則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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