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八號上訴人甲○○即 陳豊榮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即陳豊榮)因誣告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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