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雙全 (原名 游雙全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零參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2058元林雙全(原名游雙全)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64745元林雙全(原名游雙全)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林雙全(原名游雙全)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436,960元正未給付,其中432,058元為本金;4,90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雙全(原名游雙全)於民國112年0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9日止累計267,503元正未給付,其中264,745元為本金;2,45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