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1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2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2年2月18日邀同第三人 徐偉晏 、 徐瑞隆 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2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6年11月18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1,372,5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授信約定書3件、放戶交易查詢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2件為證。
四、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4年12月23日合併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96年8月31日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8月31日核准在案。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16│雜│7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6│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2層樓房│39│45│84│平│全部│││6│農路291巷○○○區○○段│加強磚造│.0│.5│.6│方│││││弄17號│316地號││6│7│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