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 江旆瓊 被告 劉怡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0,400元(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欲撤銷被告提起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見司執卷所附之債權計算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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