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原告 陳燕琳 被告 林錦榮
陳雅芳 陳竑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林廖秀鳳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錦榮、陳竑諺依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分得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林錦榮、陳雅芳、陳竑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繼承人為其子即被告林錦榮、其孫子女即原告、被告陳雅芳、陳竑諺(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女兒即原告、被告陳雅芳、陳竑諺之母親 林錦霞 先於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於107年11月3日死亡,故由原告、被告陳雅芳、陳竑諺代位繼承),渠等對被繼承人林廖秀鳳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林廖秀鳳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就不動產遺產部分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兩造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原告及被告陳雅芳均同意將渠等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繼分歸由被告林錦榮取得等語,並聲明: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分由被告林錦榮取得,將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存款分由被告陳竑諺取得。
㈡、被告林錦榮則以:被告陳竑諺對被繼承人林廖秀鳳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僅有1/6,因被告陳竑諺目前找不到人,我比較希望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整筆分配給我,其餘存款遺產部分我可以不用分等語。
㈢、被告陳雅芳則以: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我的應繼分比例應分給我的部分,我願意直接分給被告林錦榮取得等語。
㈣、被告陳竑諺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兩造之戶籍謄本、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佐,堪信為真,是本件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廖秀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據公平原則,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兩造繼承人之意見後,爰將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遺產分割為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載。
三、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林錦榮、陳竑諺依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分得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與判決之認定結果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一:被繼承人林廖秀鳳之遺產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金額(新臺幣)權利範圍分割結果1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573全部由被告林錦榮分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五;被告陳竑諺分得應有部分六分之一。2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100,000元及孳息由被告林錦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竑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3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150,000元及孳息由被告林錦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竑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4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150,000元及孳息由被告林錦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竑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5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定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元及孳息由被告林錦榮分配取得六分之五的款項;被告陳竑諺分配取得六分之一的款項。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林廖秀鳳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陳燕琳1/62林錦榮1/23陳雅芳1/64陳竑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