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吳維琦 被告 任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即原告主張兩造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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