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84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