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上訴人 陳木德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錢 王月英
王 許梅玉 王譯賢 王美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素霞
王素森 王雙旗 陳𥛢霖陳𥛢禧 陳天佐 陳天佑 陳添順 陳雙琴 王彩綺 兼上一訴訟代理 王承緯 人被上訴人 王鄀瑜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1及附表2編號7欄位中,有關「 王李鑾 」記載,均應更正為「 王李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