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更(一)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上訴人 陳木德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陳明暉 律師 郭令立 律師被上訴人錢 王月英
許梅玉 王譯賢 王美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素霞
王素森 王雙旗 陳𥛢霖陳𥛢禧 陳天佐 陳天佑 陳添順 陳雙琴 王彩綺 兼上一訴訟代理 王承緯 人被上訴人 王鄀瑜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事實及理由欄、附表1及附表2編號7欄位中,有關「 王李鑾 」記載,均應更正為「 王李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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