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瑞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