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80號聲請人 劉珍玉 非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謝春汀
謝春賜 謝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現因急性呼吸衰竭及腦中風等疾病,致無法自理生活,需專人照護,現安置於桃園市博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依聲請人之身體狀況,已無謀生能力,名下亦無財產,每月安置費用均由桃園市政府墊付,實無力支出本件裁判費用。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92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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