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422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翊 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回執聯(原提出回執聯無收寄局郵戳)。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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