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667號債權人 陳石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美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算?兩者只能擇一行使,不得併行主張;如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算,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