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昆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昆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
度軍上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上開判決認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該案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於同日(108年3月5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搖頭丸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存卷可稽,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1藍色搖頭丸15粒(驗後淨重合計3.85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2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82至84頁)2粉紅色搖頭丸34粒(驗後淨重合計9.271公克)3螢光色搖頭丸1粒(驗後淨重0.132公克)4藍色搖頭丸2粒(驗後淨重合計0.27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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