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李榮宗禾旺 土木包工業原告與被告 馬坤男冠序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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