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2號
原 告 曾佩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淑芬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4,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8,000元×租約
存續期間8個月(即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108年7月
31日止)=64,000元】。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104,
960元。
三、以上合計為168,960元(計算式:64,000元+104,960元=
168,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