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請上訴人提出就系爭房屋所為改、增建時之建築或施工設計等平面圖供參。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楨森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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