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649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202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拋棄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6年度執字第3273號債權憑證、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