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明峰 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保證人 蘇飛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子翔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民國103年9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