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480,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5,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