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緯騰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緯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張緯騰(以下稱具保人)前因被告甲○○(以下稱被告)涉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嗣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186號案件執行之際,業經該署依法傳喚、拘提而未能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件、與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次查,具保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命其應通知(或帶同)被告遵期到案執行,如逾期未到,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屆期猶未能攜同被告前往執行,亦有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博崴96執字第2186號字第019943號函暨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再者,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核閱屬實。綜此以觀,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中逃匿之事實,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