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137號債權人 張美蘭 債務人 鍾秀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侵害債權人民法第195條規定其中之何種法益?
二、另請具狀釋明精神慰撫金30萬元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