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2號上訴人 羅瑞晨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偌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0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08,07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16,150元(計算式:508,075+508,075=1,016,1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潘怡學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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