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9號聲請人 林秀眞程玉麗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股票是否已分配?如已分配,請補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如未分配,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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