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原告 劉美利 被告 張勻芊
燕文龍
游薔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勻芊、燕文龍、游薔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寶島奇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而原告對同案被告CHOOSIEWJIAN(中文姓名: 朱修建 )、CHOOSIEWHORNG(中文姓名: 朱修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尚待其2人通緝到案並審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薛雅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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