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參拾陸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