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軍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軍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孟澤上列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孟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駁回上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2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