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弘澤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弘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弘澤(下稱受刑人)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2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②竊盜等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8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衡以受刑人係先後於103年9月15日、同年月30日,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本院為上開定應執行之裁定,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