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8號原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 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複代理人 任君逸 律師原告 陳惠邦 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