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菜刀及小圓鍬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
行「甲○○(原名 蘇幸阮 )」應更正為「甲○○(原名蘇幸
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第74條第
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瑛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