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蘇緯唐 法定代理人 張秀金 被上訴人 賴奕鳴 法定代理人 賴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親權之行使依法由父母共同任之,其上訴自應由兩位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為之(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加列另一法定代理人)。且上訴狀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楊昱辰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