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勳(原名陳文威)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勳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39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9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
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