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8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住宅窗戶玻璃,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身體之
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之毀損行為與恐嚇
行為,非出於同一犯意,且為獨立二犯罪行為,依法應論以
數罪,併合處罰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