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05號原告 吳衍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勞小字第10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民國110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