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239條定有明文。此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