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99號聲請人 徐宗佑 (即 王麗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