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3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
訴請返還之鐵皮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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